作为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观察员,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收到CITES公约秘书处的通知,发布中国就CITES所列树种的“人工繁育”(artificiallypropagated)定义进行磋商。国际部现将相关内容整理发布,供有关利益相关方参考。
1.本通知应中国要求公布。
2.截至年,已有多种树种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II或III,它们的国际贸易受《公约》管辖。“人工繁育”一词是CITES是否对所列植物及其部分及其衍生物的国际贸易采取管制措施的重要依据。
3.在关于《公约》树种执行情况的第10.13号决议(CoP18修订版)中,缔约方会议(CoP)建议“按照第11.11号决议中所载的定义,在单一种人工林中生长的木材或树木的其他部分或衍生物应被视为人工繁”;在关于执行《沉香木生产类群公约》的第16.10号决议中,它同意“在诸如下列种植方式中生长的沉香木生产类群的树木:a)花园(庭院和/或社区花园);b)国家、私人或社区生产种植园,单种或混合种;应被视为人工繁育。”
4.CITES公约中国履约部门发现了一些可能影响《公约》实施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公约》所列的“人工繁育”树种:
a.CITES第10.13号决议附录(CoP18修订版)中所列的“人工繁育”树种标本涉及广泛的植物种类,而第16.10号决议中仅涉及生产沉香木的类群,两者之间存在矛盾;
b.没有区分“树木”和“人工林”的定义;
c.一些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与第10.13号决议(CoP18修订版)中“人工繁育”的解释存在显著差异。例如,中国从法律政策的角度,从可持续管理和生态恢复的角度,界定了树种人工繁育的范围,并推广了一些可持续人工林的案例,如檀香-降香黄檀混交林(Santalumalbum-Dalbergiaodorifera)。
d.单一人工繁育林可以促进自然森林的转换和导致滥砍滥伐。
5.中国正在考虑提议修订树木“人工繁育”的定义,并对《公约》第10.13号决议(CoP18修订版)进行其他修订。为此,中方愿进一步了解各国关于濒危树种人工繁育的法律政策、濒危树种的种植和贸易现状,并听取有关公约条款的意见。
6.请缔约方填写“CITES所列树种人工繁育调查问卷”并于年1月31日前将其发给CITES公约中国履约机构(zengy
ioz.ac.cn),和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tuohecaf.a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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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YJ审/Linda